无障碍浏览网站支持IPv6 登录 | 注册

稷山县培育乡村e镇项目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07-05           字体大小:【   中  小 】

  为加强乡村e镇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项目承办单位和验收方的责任,完善项目验收机制,根据《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培育乡村e镇工作实施方案》(晋商建〔2022〕58号)和《稷山县乡村e镇培育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稷山县乡村e镇项目的项目业务管理单位、承办企业及项目验收方。

  第二条 承办企业是指经合法依规确定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三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是本制度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单位,从稷山县乡村e镇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按照项目管理相关制度,主持各类承办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程序和方式

  第四条 验收程序

  1、项目承办企业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2、项目主管单位受理验收申请后,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等部门人员组成项目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开展项目验收前期工作。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与现状;查看承办主体提供的项目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资金使用建账材料(含费用支出明细表、记账凭证、发票、合同等)、项目建设进度表、建设内容佐证材料、项目建设成效等相关材料。

  3、项目验收小组在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后,作出是否予以验收结论,对于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并分发有关验收材料。

  第五条 验收方式

  1、本项目验收采取阶段验收的方式,每完成一个阶段性任务要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报告、查看材料、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由项目验收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3、项目验收小组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必要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并可邀请县审计局派专员进行监督。

  第三章 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验收内容和标准,按照乡村e镇申报表、乡村e镇培育方案、乡村e镇发展规划和县政府承诺函等作为绩效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全面、及时、准确的公开公示项目验收等工作情况。

  第八条 验收要求

  1、项目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按项目要求完成建设内容,正常开展各项运营工作。

  2、验收小组主要职责。听取项目承办主体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佐证材料;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验收意见并报县政府审核;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对项目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结论。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充分发挥纪委监委、审计职能和第三方专业管理指导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事项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条 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办法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稷山县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5日

稷山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稷山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