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网站支持IPv6 登录 | 注册

【文字解读】稷山县县级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18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1114102301289005557/2023-01012 发布时间 2023-08-18
发布机构 稷山县人民政府 文号

  一、出台背景

  为优化金融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帮助各类贷款主体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缓解资金紧张压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相关概念及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县级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周转资金”),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短期周转的资金。本办法适用于在稷山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主要内容

  (一)应急转贷周转资金来源为县财政出资,由县财政出资设立的稷山县财惠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承办主体,具体承担应急转贷周转资金运行及管理工作。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申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归还银行转贷续贷借款借据余额。其中企业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借款主体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实际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个体工商户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符合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类型的贷款主体按对应标准执行。

  (二)财惠担保公司与辖区内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转贷业务。应急转贷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使用时间最长不超过20天。资金占用费按照实际使用的自然日收取。5 日(含5日)内归还,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收取资金占用费;6日至20日(含20日)内归还,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执行。除资金占用费外,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使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转贷资金的申请使用程序企业信贷资金归还期临近,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可向财惠担保公司提出转贷资金使用申请。财惠担保公司、贷款银行和企业签署三方续贷合作协议,向县财政局和县金融办报备。县财政局和县金融办无异议后,财惠担保公司向申请企业办理借款手续。续贷银行应提供同意续贷的相关资料。

  四、职责分工及监督管理

  为加强转贷资金的管理,县金融办、县财政局、人行稷山县支行、运城银保监分局稷山监管组四部门组成稷山县应急转贷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管理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相关工作。贷款银行对企业账户进行有效监管,转贷续贷资金到位后,督促、跟踪企业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