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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稷山县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9-05-13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1114102301289005557/2019-00052 发布时间 2019-05-13
发布机构 稷山县人民政府 文号 稷政办发〔2019〕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本县境内电网工程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稷山县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稷山县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说明》

             2、《稷山县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2日  

  附件1

  稷山县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说明

  一、稷山县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标准适用于本县境内电网工程建设(包括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及其相关的辅助设施新建、迁建、改造、大修)。

  二、县政府成立工作组,设立专人,相关单位配合,负责本辖区内电网工程建设协调和广大群众的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确保电网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在电网工程建设中,涉及占地、树木、拆迁、青苗等项目,应按规定及时补偿受赔当事人,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四、占地:永久性占地指变电站、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及相关的辅助设施占地。临时性占地指输电线路建设过程中施工临时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场地、工器具存放场、料场等占地。

  五、青苗:指永久性占地或临时性占地,地面上附着的农作物。

  六、树木:指永久性占地、临时性占地区域内或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按照《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需砍伐的防护林、零星树木、经济林及其他树木。

  七、拆迁:指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房屋、水利设施、大棚温室、砖窑、打麦场地、坟墓等的拆迁。

  八、廊道:指输电线路及保护区域内的走廊(包括杆、塔、拉线),廊道宽度依据《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相关标准执行。

  九、变电站(换流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土地划拨办理征地,并执行土地部门有关补偿标准(其中:林地、退耕还林地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评估价进行补偿)。

  十、线路杆塔用地不实行征地,按永久性占地进行一次性补偿(参《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十一、青苗补偿、临时占地补偿应在施工结束实地丈量后一次性予以补偿;所有赔偿必须在施工竣工前一次性补偿到位。 

  十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理阻挠工程建设。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电力工程占地、青赔、拆迁、树木砍伐等各项费用赔偿标准见附表。

  十四、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