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网站支持IPv6 登录 | 注册

【文字解读】稷山县地质灾害治理搬迁验收方案

时间:2023-10-16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1114102301289005557/2023-01311 发布时间 2023-10-16
发布机构 稷山县人民政府 文号

  一、出台背景

  农村地质灾害搬迁工作是农村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加快解决地质灾害对村民的威胁,改善农村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生态环境和基础条件,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运城市2022年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运自然资办发[2022]9号)和《稷山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稷山县2022年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二、指导思想

   按照“以人为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科学规划、统筹安排、节约用地、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搬迁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方针,注重把地质灾害搬迁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推进我县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工作,确保受威胁区域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三、基本内容

  1、搬迁户向验收领导组办公室提交村委会、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的申请书;

  2、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搬迁户的新住宅和旧宅拆除情况逐户验收;

  3、各部门实地验收后在验收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验收合格后,由搬迁户凭验收表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拨付搬迁补助资金。

  四、工作目标

  1、搬迁户必须是经地勘单位认定且在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签订了搬迁协议书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户;

  2、搬迁户旧宅建筑物已拆除,且与村委会签订了宅基交回村集体所有的协议书,缴回旧宅基地使用手续(宅基证或审批表);   

  3、搬迁户新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4、搬迁户新住宅有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保障措施

  搬迁户搬迁后,旧宅基地交回村集体所有,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复垦,让更多的土地资源恢复农业生产;地质灾害严重的不能复垦的,划为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标志,严禁人员进入,避免搬迁户的回迁。

  地质灾害治理搬迁验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阳光操作,确保将民生工程建设成为民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