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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稷山国家基本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时间:2023-11-29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1114102301289005557/2023-01489 发布时间 2023-11-29
发布机构 稷山县人民政府 文号

  一、编制背景

  为了促进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发展建设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2015年稷山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批复同意了《稷山国家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稷建字〔2015〕77号)。2023年1月1日,稷山国家气象观测站升级为稷山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从800米扩大到1000米,其他干扰源、铁路、公路、水塘等保护标准均有所提高。为此,对稷山国家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进行了修订,编制了稷山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

  5.《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

  6.《山西省气象条例》(1998年);

  7.《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9年);

  8.《山西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

  9.《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

  10.《稷山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7-2035)》(2018年);

  1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成果。

  三、出台目的

  气象探测工作是气象业务的基础性工作。气象探测设备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用于分析和研究天气以及气候变化,是预测、预报气象灾害的基础资料,是应对气候变化和科学决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依据。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是保障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的关键和必要措施,也是有效提升气象防灾减灾能力的关键所在。

  四、主要内容

  (一)规划年限

  本次规划年限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充分考虑本规划的保护范围和标准。

  (二)规划范围

  以稷山国家基本气象站为中心,半径1000米范围内为核心规划保护区,核心规划保护区以外按照遮挡仰角进行高度控制。

  (三)核心控制区保护标准

  1.保护范围

  以稷山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为基准点,半径1000米范围内为核心保护区,即障碍物控制区。

  (2)保护期限

  稷山国家基本气象站站址应至少保持30年稳定不变。

  (3)周围环境

  ①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畅通和自然光照;

  ②观测场最多风向(E)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③在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4)对障碍物的限制

  ①控制区范围内,障碍物任一点高出观测场平面(海拔高度433.5米)的高度与距观测场围栏的距离比应小于1/10;

  ②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

  ③在日出、日落方向内,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5)对影响源的限制

  ①垃圾场、排污口等其他影响源距观测场围栏的最小距离应大于500米;

  ②铁路路基距观测场围栏的最小距离应大于200米;

  ③公路路基距观测场围栏的最小距离应大于50米;

  ④人工建造的水体距观测场围栏的最小距离应大于100米。

  五、规划实施

  稷山县气象局在运城市气象局和稷山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国土空间规划的调整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应当将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审查内容。

  行政审批部门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稷山县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