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3-15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1114102301289005557/2022-02099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
发布机构 | 稷山县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为充分发挥医保电子凭证特点优势,推动医保业务办理和医保结算更加方便快捷,切实提升参保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现将全县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目标任务
在全县范围内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充分发挥医保电子凭证的基础支撑作用,促进医保服务更加便捷惠民,不断提升医保服务功能和水平,以应用促激活,全县所有定点医药机构接入率达到100%,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医保凭证年平均结算率达到40%以上;定点药店电子医保凭证年平均结算率达到70%以上;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电子凭证在挂号、就诊、支付、取药、取报告等就医服务的使用占比达85%以上。
二、工作要求
(一)按照国家及省局对于信息化建设要求,我县已于2021 年10月29日启用新医保信息平台,各定点医药机构尽快完成医保电子凭证接口改造工作。已开通医疗服务医保结算的医药机构于5月15日前实现依托医保电子凭证支付功能,如若未改造完成将暂停本机构定点医疗服务资格。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引导就诊群众使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微信、支付宝等官方授权的渠道使用医保电子凭证,不得强制诱导群众使用指定的单一渠道结算,一经发现,则取消定点医疗服务资格。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结合我县互联网+医保、互联网+公共服务,不断丰富电子医保凭证的应用场景,提高医保电子凭证月均结算率,县医保局将定期对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结算情况进行通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终重点工作考核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