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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宣传

时间:2023-07-05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1114102301289005557/2023-00852 发布时间 2023-07-05
发布机构 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一、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02〕258号)、《关于扎实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脱贫劳动力稳就业促增收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2〕57号)文件,对小微企业年度(以12个月为起讫周期)内新吸纳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新吸纳100人以下的,按每吸纳1人1000元给予补贴;新吸纳100人(含)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1500元给予补贴。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劳动力就业的,按照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鼓励优先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每吸纳一名脱贫劳动力补贴1500元。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02〕258号)、《关于扎实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脱贫劳动力稳就业促增收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2〕57号)文件,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年度和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在职或离岗创业且所创办市场主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动就业1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脱贫劳动力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和创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并按规定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场地租赁补贴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02〕258号)、《关于扎实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脱贫劳动力稳就业促增收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2〕57号)文件,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每年不超过3000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脱贫劳动力自主创业,给予每年3000元的场租补贴。

  四、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保补贴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02〕258号)、《关于扎实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脱贫劳动力稳就业促增收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2〕57号)文件,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就业帮扶车间与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不超过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补贴基数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五、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归集简办”

  根据《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归集简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02〕714号)文件,对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并带动1人以上就业,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且有纳税行为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15000元的扶持。1、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指从2022年起的应届毕业生,首次创办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的担任主要负责人

  (或者股东)。2、纳税行为,指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在税务部门有实际纳税额,或者按规定免税但有纳税申报记录。3、带动1人以上就业,指除创业者本人外,另外招用1名以上工作人员就业(含1人)。4、缴纳社会保险费,指高校毕业生所办企业有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或者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且不存在欠缴行为。

  六、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02〕258号)文件,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其本人一定数额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的三分之二,计算补贴的社保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七、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02〕258号)文件,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创业失败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的三分之二,计算补贴的社保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八、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02〕258号)文件,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九、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太原支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并银[2020]35号)文件要求,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对象范围如:年龄在劳动年龄以内、个人征信记录良好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等多类个人及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职工超过100人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各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吸纳就业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职业介绍补贴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02〕258号)文件,具有合法资质且按规定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为有求职意愿和需求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或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接受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标准:通过服务在县域内实现就业且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不超过300元;对向省内县以外用人单位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不超过500元;对向省外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不超过800元。

  十一、就业见习补贴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02〕258号)文件,符合条件的单位吸纳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为见习人员支付见习期基本生活补助的,可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包括: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中职毕业生;16-24周岁城乡失业青年。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用人单位需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需与我省工伤保险工亡赔付标准大致相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240元。

  十二、公益性岗位安置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02〕258号)文件,对由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中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十三、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02〕258号)、《关于扎实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脱贫劳动力稳就业促增收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2〕57号)文件,对2020年未脱贫户实施“一户一公岗”政策的上岗人员进行重点监测。对其中仍存在返贫风险的,可继续采取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一年。全省统筹开发防疫、防火、保洁、保安等公益性岗位约5000个(其中:46个重点帮扶县每县不超过80个,40个整体推进县每县不超过30个,市级可根据实际统筹安排,报省备案),优先安置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搬迁安置群众中弱劳力、半劳力和年龄偏大、技能偏低、市场化难以就业的劳动力。要加强岗位管理,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一年。

  十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02〕258号)文件,对脱贫人口、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六类人员”),可开展普惠制职业技能培训和以就业为目的的项目制、订单式培训。普惠制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原则上每人不超过1000元。项目制、订单式培训补贴标准为:对培训结束后就业率高于80%(含)的,按前10天每人每天150元、之后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时间根据职业工种合理确定,补贴额度每人不超过4000元。劳动者每年可同时享受一次普惠制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项目制、订单式培训补贴。

  十五、企业新招用人员培训补贴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02〕258号)文件,对企业新吸纳六类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参加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小微企业新吸纳六类人员并与之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履行合同1年以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提升一个等级技能的,再给予企业300元的技能培训补贴。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对技能岗位人员和新招用人员开展不少于3天的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在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的,按参加培训人数给予企业每人300元的培训补贴。

  十六、创业培训补贴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02〕258号)文件,对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六类人员及返乡入乡创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达到规定条件的,以及领取营业执照处于创业初期(指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下同)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晋政发〔2008〕22号文件下发前已出台高于此补贴标准的市,仍可按原补贴标准执行。创业培训包括创办企业类、改善企业类、扩大企业类、网络创业类等各类课程。培训结束后,培训合格率达80%(含)以上的,按实际参加培训且合格的人数拨付补贴资金的80%(其中网络创业类培训补贴中包含按培训人数支付培训平台运营管理机构的费用);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人数达到培训合格人数20%(含)以上的,再按合格人数拨付补贴资金的20%,全省各普通高校具有全日制注册学籍的大学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了本校按规定组织的创业培训,学校可申请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创业意识培训每人150元、创办企业培训每人500元。

  十七、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02〕258号)文件,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补贴。两后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达12个月的,按技工学校免学费补贴标准,每人给予2500元培训补贴;达6个月的,每人给予1300元培训补贴。对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每人每月200元。补贴可由职业培训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代为申请。

  十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02〕258号)文件,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在职业技能培训专账资金政策期,比照职业技能培训专账资金有关规定执行,职业技能培训专账资金政策期结束后另行确定。

  十九、劳务品牌和省级劳务协作基地建设补助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02〕258号)文件,各地发展的劳务品牌,可根据当年开展品牌培训人数和转移就业人数给予一定奖励,对认定的省级劳务协作基地每年帮助就业人数应不少于3000人,按每输出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省级劳务品牌,按每品牌培训1人500元、品牌就业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补助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02〕258号)文件,对每个基地、园区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首次验收时,对基地,入驻孵化实体50户以上且创业孵化成功率40%以上的,先给予100万元的首期补助;对园区,入园创业实体100户以上且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400人以上的,先给予100万元的首期补助。

  二十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和入驻实体场地租赁补贴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02〕258号)文件,各地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根据工作量、 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管理服务补贴和入驻实体场地租赁补贴。

  二十二、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02〕258号)文件,对符合“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或“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条件之一的创业园区,可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可根据创业园区入驻户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因素,按创业园区内每户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十三、返乡入乡创业载体建设补助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02〕258号)文件,对县级及县以下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载体,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入驻返乡入乡创业实体20户以上且吸纳就业达到40人以上的,可根据入驻实体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