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义务及普高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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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1114102301289005557/2022-01427 | 发布时间 | 2022-09-26 | ||
发布机构 | 稷山县教育局 | 文号 |
一、资助名称、对象及标准
(一)学前教育政府资助
1.资助对象
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2.资助标准
按照每生每学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分秋学期和春学期两次发放,每次每生500元。
(二)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资助对象
(1)在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特殊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2)非寄宿生仅限于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及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
寄宿学生:小学1000元/生·学年(每天4元,每学年按照250天计算),初中1250元/生·学年(每天5元,每学年按照250天计算),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初中标准执行。
非寄宿学生:按住宿生生活补助标准50%的比例核定。
分秋学期和春学期两次发放,每次每生按核定标准的50%发放。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
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我县范围内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
每生每学年2000元,分秋学期和春学期两次发放,每次每生1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免学杂费:
1.资助对象
对所有就读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资助标准
按照上级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我县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400元,不含住宿费。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并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贫等,引导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也要充分尊重学生或监护人个人意愿。
(一)认定依据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和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二)认定类型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特殊困难学生、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种认定类型。
特殊困难学生,指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
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除特殊困难学生和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外,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或仅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三)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按时向学校提交。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对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并确定资助档次。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4.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校的认定工作应于当年年底前结束。
三、其他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二)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