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期)
时间:2024-01-03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1114102301289005557/2024-00004 | 发布时间 | 2024-01-03 | ||
发布机构 |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近期,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涉及我县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稷山县美旺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蜜枣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美旺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4日的蜜枣,经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美旺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蜜枣82箱,于2023年9月19日,当事人将该批次蜜枣全部销售给徐州客户,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为1968元。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操作人员在原料减少的情况下,添加剂没有相应减少造成的。整改措施:1、对该批次销售出去的产品进行召回;2、对全体人员进行了岗位职责及操作技能培训;3、安排专人管理食品添加剂。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3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美旺滋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蜜枣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对于该案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且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向经销商发送了《关于主动召回蜜饯的公告》对该批次产品全面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综合考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68元;
2.罚款30000元。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