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出台《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农村贫困人口医保帮扶政策有了“升级版”
时间:2021-11-17 信息来源:山西省财政厅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1114102301289005557/2021-00569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
发布机构 | 稷山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近日,山西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脱贫攻坚期我省阶段性医疗保障帮扶政策进行了优化完善。
一是优化了资助参保政策。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易返贫致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低保对象实行分类定额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资助参保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负担。
二是公平普惠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市级、省级住院医保目录内费用年度0.1万元、0.3万元、0.6万元自付封顶政策,执行各统筹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三是完善了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自2022年1月1日起取消封顶线。
四是夯实了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执行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待遇政策。特困人员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给予保障;返贫致贫人口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省内住院单次目录内费用综合支付比例达不到90%的,救助到90%;低保对象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五是完善了门诊医疗保障政策。加大门诊医疗救助力度,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纳入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药保障范围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
六是调整了攻坚期内的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继续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控费比例的规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省内一类、省市级二类、县级二类及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目录外费用分别不得超过总费用的30%、20%、15%,凡超过控制比例的费用均由医疗机构承担。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省内住院目录外控制比例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85%的比例救助。
《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了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一是提出了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的工作要求。县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健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参保台账,确保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对象动态纳入基本医保覆盖范围。二是提出了治理过度保障政策的要求。严禁超越发展阶段、超出承受能力设定待遇保障标准,杜绝新增待遇加码政策。对稳定脱贫人口取消脱贫攻坚期内超常规措施安排,转为按规定享受公平普惠的医疗保障待遇。三是建立了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民政、乡村振兴部门依托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及时向医保部门推送相关数据信息。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将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严重困难对象、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防止因病返贫致贫。四是健全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脱贫攻坚期内我省各级开展的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补充医疗保险等财政帮扶资金统一并入同级医疗救助基金,为衔接乡村振兴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
同时,《实施方案》还明确了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合力降低看病就医成本、引导实施合理诊疗促进有序就医三方面的配套措施和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同、加强运行监测三方面的工作要求,推动《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