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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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1114102301289005557/2024-00055 | 发布时间 | 2024-01-25 | ||
发布机构 | 稷山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稷政土征告字﹝2024﹞10号 |
稷山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太阳乡均安村集体土20.2125亩,该宗土地已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地字﹝2023﹞628号和运城市人民政府运政征土字﹝2024﹞3号文件批准。
现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补偿情况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土地利用现状和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征收太阳乡均安村张好平等16户土地19.738亩;均安村集体土地0.4745亩。征地补偿标准为5.44272万元/亩,计110.0118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44.0038万元、安置补助费66.008万元。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情况
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货币安置。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由太阳乡人民政府、均安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五、县农经中心负责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变更或者注销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属证书。
六、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相关权利人于1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件资料到所属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将视为无异议。
公告期限:2024年1月24日—2024年1月30日。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