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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翟店镇翟东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时间:2024-03-15           字体大小:【   中  小 】

  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二0二三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于2024年1月7日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地字﹝2024﹞116号批复,批准征收翟店镇翟东村集体土地14.0805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翟店镇翟东村集体土地14.0805亩,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翟东村东,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将视为无异议。

  三、公告期限:2024年3月15日—2024年3月21日。

  四、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村委会予以张贴发布,并在稷山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特此公告

  2024年3月15日

稷山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稷山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