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行业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出台 为地方政府招投标政策制定提供指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专家解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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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1114102301289005557/2024-00349 | 发布时间 | 2024-04-03 | ||
发布机构 |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文件均要求,研究重点领域和行业性审查规则,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等。根据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于2021年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其中明确要求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此次出台《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以下简称《审查规则》)正当其时,填补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则空白,为政策制定机关准确理解与适用审查标准提供了参考,有助于规范政府招标投标政策制定行为,解决地方政府部门设置招标投标交易壁垒问题,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审查规则》的出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大市场建设部署的重要举措。
在招标投标领域建立全国统一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制度体系,对于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仍然存在地方保护和所有制歧视问题,限制了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审查规则》为政策制定机关审查招标投标政策措施提供指引,有助于推进解决目前有的地区通过出台“红头文件”进行地方保护等现实问题。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维护法治统一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矛盾愈发凸显。针对新情况、新变化,各地方、各部门近年来出台了大量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政策文件。有的招标投标政策措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相一致。不同层级、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出台的政策措施之间也存在不协调之处。《审查规则》的出台,有助于政策制定机关更好落实政策审查标准,在出台政策措施前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减少地方保护和行业分割等情况,建立统一协调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体系。
(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招标投标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各类经营主体通过招标投标能够对接供需、竞争择优,实现各类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有助于促进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但是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仍不同程度存在着各类排斥限制竞争情形,如对外来企业、商品和服务设置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设置歧视性信用评分,要求企业进入特定名录库等。这些做法制约了招标投标竞争择优制度的发挥,降低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因此,在招标投标领域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不仅有助于降低成本、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也有助于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