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5期)
时间:2024-09-24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4-09-24 | |||
发布机构 |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近期,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涉及我县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稷山县东辉蜜饯食品厂生产的蜜枣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东辉蜜饯食品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03月29日的蜜枣,经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稷山县东辉蜜饯食品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04月27日的蜜枣,经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稷山县东辉蜜饯食品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04月22日的蜜枣,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稷山县东辉蜜饯食品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04月10日的蜜枣,经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东辉蜜饯食品厂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当事人生产的蜜枣分为有核、无核两种。经核对当事人提供的成品出入库记录表、销售台账、销货清单,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蜜枣的情况如下:
2024年5月7日,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产品为当事人2024年3月29日生产的无核蜜枣。2024年3月29日,当事人共生产规格为5kg/箱的无核蜜枣30箱,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2024年5月28日,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产品为当事人2024年4月27日的生产的有核蜜枣。2024年4月27日,当事人共生产规格为6kg/箱的有核蜜枣30箱,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2024年6月11日,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产品为当事人2024年4月22日生产的无核蜜枣。2024年4月22日,当事人共生产规格为5kg/箱的无核蜜枣20箱,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2024年7月9日,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产品为当事人4月10日生产的无核蜜枣。2024年4月10日,当事人共生产规格为4.6kg/箱的无核蜜枣30箱,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工人在原材料青枣减少的情况下,未减少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的使用量,导致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整改措施:1、对该批次生产的产品进行清查;2、对该批次销售出去的产品进行召回;3、对全体人员进行了岗位职责及操作技能培训,增强责任心,熟练操作技能。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2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对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4批次蜜枣的行为并案处理。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蜜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142元;
2、罚款70000元。
稷山县姚村庞达板枣专业合作社生产的蜜枣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姚村庞达板枣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6日的蜜枣,经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姚村庞达板枣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蜜枣90箱,共计405公斤,全部发给连云港客户,无剩余库存。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当天操作人员在原材料青枣数量减少的情况下,未减少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的使用量,导致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整改措施:1、对该批次生产的产品进行清查;2、对该批次销售出去的产品进行召回;3、对全体人员进行了岗位职责及操作技能培训,增强责任心,熟练操作技能。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姚村庞达板枣专业合作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673元;
2.罚款30000元。
稷山县新昌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核酥枣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新昌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0日的无核酥枣,经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新昌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无核酥枣15箱,共计75公斤,已全部发给山东客户,无剩余库存。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当天操作人员在生产加工时,发现原料青枣颜色偏红,对添加剂用量未严格控制,导致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整改措施:1、对该批次生产的产品进行清查;2、对该批次销售出去的产品进行召回;3、对全体人员进行了岗位职责及操作技能培训,增强责任心,熟练操作技能。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1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新昌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蜜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
2.罚款30000元。
四、稷山县稷峰银鑫食品厂生产的蜜枣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稷峰银鑫食品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05月16日的蜜枣,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稷峰银鑫食品厂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蜜枣40箱,共计184公斤,已全部发给山东客户,无剩余库存。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操作人员在原料发红的情况下,对添加剂用量未严格控制。整改措施:1、对该批次生产的产品进行清查;2、对该批次销售出去的产品进行召回;3、对全体人员进行了岗位职责及操作技能培训,增强责任心,熟练操作技能。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2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稷峰银鑫食品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蜜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45.6元;
2、罚款50000元。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