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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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1114102301289005557/2025-00046 | 发布时间 | 2025-01-13 | ||
发布机构 | 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
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用人(工)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4〕58号)文件精神,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稷山县为二类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5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1元。
二、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为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和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适用范围。此次调整的标准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行。
五、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性,加强宣传工作,做好贯彻落实,人社部门将加大对落实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