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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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5-04-09 | |||
发布机构 | 稷山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医疗保障局:
为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及医疗救助待遇享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及受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选择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我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二、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认定申请后,按照我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第四章相关条款完成初审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并向同级医保部门推送申请人的信息。
三、医疗救助待遇落实。县级医保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推送的信息后,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救助标准给予医疗救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待遇,按照“谁认定、谁救助”的原则,由身份认定的县(区、市)医保部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各地民政、医保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有关补充事项尽快落地落实,工作中遇到其他困难问题可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13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