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种子、农药、化肥广告发布合规提示
时间:2025-05-15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为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种子、农药、化肥广告发布提示如下:
一、种子广告规范
1.广告发布资质要求: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未经审定(登记)的农作物品种,不得发布广告。
2.内容一致性要求:种子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
3.禁止性内容:
-不得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如宣扬“无需光照即可生长”等违背科学常识的内容。
-禁止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声称“该种子种下去一定高产”。
-不能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比如“种植此种子,每亩至少增收1000元”。
-严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可以说“某知名农业专家强烈推荐此种子”。
4.广告审查与查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接种子广告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二、农药广告规范
1.广告审查要求:农药广告发布前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并且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2.禁止性内容:
-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例如“本农药100%无毒无害,对人体绝对安全”。
-禁止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像“某科研机构权威认证此农药效果最佳”此类表述违法。
-不得含有说明有效率的内容,比如“使用本农药,害虫死亡率达99%”。
-不能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不能宣传“用了没效果,全额退款”。
-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三、化肥广告规范
1.广告内容真实性要求:化肥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的,应当明确表示。
2.专利标注要求: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不得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3.禁止性内容:
-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比如宣传“使用此化肥,能让作物一夜长大”。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的表示,不可以说“本化肥是国家级指定产品”。
-肥料名称(包括商品名称)中不应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及谐音,包括但不限于高效、特效、全元、多元、高产、多菌高效有机肥等词汇。同时,化肥投放央视广告时,肥料登记证的农作物名称要和画面当中的农作物保持一致。
请相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发布种子、农药、化肥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广大农民朋友若发现相关广告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共同维护农资广告市场秩序。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