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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期)

时间:2025-05-16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5-05-16
发布机构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县1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稷山县稷峰老口味麻花店生产的孜然麻花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稷峰老口味麻花店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9日的1批次孜然麻花,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甜蜜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稷山县稷峰老口味麻花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孜然麻花共生产10袋,货值100元;已全部销售完。

  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当天负责人一时疏忽,不小心把甜蜜素放多了,导致超标不合格。整改措施:认真学习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加强自我管理。

  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稷峰老口味麻花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2000元。

  二、稷山县稷峰王建强馒头加工部生产的馒头、花卷、椒叶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稷峰王建强馒头加工部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6日的3批次馒头、花卷、椒叶馒头,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稷山县稷峰王建强馒头加工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馒头、花卷、椒叶馒头共生产13200个,货值6600元;已全部销售完。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者文化水平不高,缺乏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意识,有客户反映其馒头存放时间太短,就购进一袋脱氢乙酸钠用来保鲜。整改措施:认真学习食品添加剂相关要求,不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稷峰王建强馒头加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600元;     

  (2)罚款6600元。

  三、稷山县稷峰张志锋榨油坊生产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稷峰张志锋榨油坊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22日的1批次花生油,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稷山县稷峰张志锋榨油坊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花生油共生产30千克,货值780元;除抽检数量4.7千克外,还销售给村民5.3千克,剩下10千克的还未销售.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天气热没有保存好造成过氧化值超标。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生产管理,重视产品质量及储存。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稷峰张志锋榨油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   

  (2)罚款2000元。

  四、稷山县稷峰吉凯豆腐加工部生产的豆干、豆腐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稷峰吉凯豆腐加工部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2日的2批次豆干、豆腐,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稷山县稷峰吉凯豆腐加工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豆干15kg、豆腐180块,货值408元;已全部销售完。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加工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硫酸钙(食用石膏)用量超标。整改措施: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减少石膏的用量。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稷峰吉凯豆腐加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8元;   

  (2)罚款3000元。

  五、稷山县稷峰杜稳豆腐加工部生产的豆腐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稷峰杜稳豆腐加工部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4日的1批次豆腐,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稷山县稷峰杜稳豆腐加工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豆腐49块,货值73.5元;已全部销售完。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在制作豆腐时多加入了食用石膏。整改措施: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减少制作豆腐的石膏使用量。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稷峰杜稳豆腐加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3.5元;   

  (2)罚款1000元。

  六、山西枣园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柿子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枣园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4日的1批次柿子醋,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总酸(以乙酸计)含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枣园香酒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柿子醋100斤,货值400元;卖掉了50斤,剩余50斤。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家庭作坊用传统工艺酿造、技术有限,造成柿子醋总酸含量小于标准值。整改措施: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把控酿造温度,及时关注发酵情况。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枣园香酒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罚款2000元。

  七、稷山县稷峰浩哥米皮店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稷峰浩哥米皮店使用的抽样日期为2024年7月22日的碗,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稷山县稷峰浩哥米皮店进行调查。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稷峰浩哥米皮店在使用该批次碗时未做好消毒措施。整改措施:定期消毒,做好消毒记录。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稷峰浩哥米皮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八、稷山县稷峰味香源馄饨店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稷峰味香源馄饨店使用的抽样日期为2024年7月25日的碗,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稷山县稷峰味香源馄饨店进行调查。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稷峰味香源馄饨店在使用该批次碗时未做好消毒措施。整改措施:定期消毒,做好消毒记录。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稷峰味香源馄饨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九、稷山县太阳乡下王尹顺隆饭庄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太阳乡下王尹顺隆饭庄使用的抽样日期为2024年7月31日的小碗,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稷山县太阳乡下王尹顺隆饭庄进行调查。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稷山县太阳乡下王尹顺隆饭庄未按时启动消毒柜。整改措施:在今后经营过程中,仔细检点每一个操作环节,确保各类餐具消毒到位。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3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太阳乡下王尹顺隆饭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十、稷山县化峪镇摇滚鲜炒鸡店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化峪镇摇滚鲜炒鸡店使用的抽样日期为2024年8月19日的小碗,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稷山县化峪镇摇滚鲜炒鸡店进行调查。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稷山县化峪镇摇滚鲜炒鸡店餐具管理服务不到位。整改措施:在今后经营过程中,由服务人员专门给顾客拿放餐具。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化峪镇摇滚鲜炒鸡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