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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期)

时间:2025-05-16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5-05-16
发布机构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县10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稷山县西社福茂生活超市销售的台湾慕斯切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西社福茂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西平县欣达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3日的1批次台湾慕斯切糕,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稷山县西社福茂生活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台湾慕斯切糕共购进60袋,货值108元;已售出56袋,剩余4袋。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西社福茂生活超市在购进该批次台湾慕斯切糕时向供货商索要了资质和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3.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西社福茂生活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二、稷山县翟店腊梅水果店销售的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翟店腊梅水果店销售的抽检日期为2024年8月29日的1批次橘子,经山东天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稷山县翟店腊梅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橘子共购进35斤,货值17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翟店腊梅水果店在购进该批次橘子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保存相关资质票据。

  3.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翟店腊梅水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2)罚款2100元。

  三、稷山县稷峰鲜美家生活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稷峰鲜美家生活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30日的1批次香蕉,经山东天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稷山县稷峰鲜美家生活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香蕉共购进10公斤,货值70元;已售出7.07公斤,剩余香蕉因变质被店员丢弃处理。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稷峰鲜美家生活超市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

  3.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稷峰鲜美家生活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四、稷山县和泰超市化峪旭明农家店销售的小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和泰超市化峪旭明农家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23日的1批次小油菜,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稷山县和泰超市化峪旭明农家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小油菜共购进4.2公斤,货值29.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和泰超市化峪旭明农家店在购进该批次小油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稷山县和泰超市化峪旭明农家店是从稷山县化峪连法水产门市部购进,稷山县化峪连法水产门市部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和有效进货票据。

  3.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和泰超市化峪旭明农家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0日对稷山县化峪连法水产门市部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化峪连法水产门市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0元;

  (2)罚款2000元。

  五、稷山县清河刘村云旗烟酒门市部销售的闻喜煮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清河刘村云旗烟酒门市部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闻喜县晋香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4日的1批次闻喜煮饼,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稷山县清河刘村云旗烟酒门市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闻喜煮饼共购进5公斤,货值60元;已售出3.97公斤,剩余1.03公斤。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清河刘村云旗烟酒门市部在购进该批次闻喜煮饼时,没有按照该批煮饼所标注的贮存方法及时放到阴凉、干燥处,而是放置在自家车内,并且放置时间较长,天气炎热,储存环境温度较高,因为储存不当导致该抽检批次煮饼酸价超标。

  3.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清河刘村云旗烟酒门市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7.64元;

  (2)罚款2000元。

  六、稷山县稷峰占元水果店销售的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稷峰占元水果店销售的抽检日期为2024年9月15日的1批次橘子,经山东天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稷山县稷峰占元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橘子共购进15公斤,货值10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稷峰占元水果店在购进该批次橘子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保存相关资质票据。

  3.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稷峰占元水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

  (2)罚款2000元。

  七、稷山县西社明红百货门市部销售的菜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西社明红百货门市部销售的抽检日期为2024年10月12日的1批次菜豆,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稷山县西社明红百货门市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菜豆共购进4公斤,货值3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西社明红百货门市部不能提供该批次菜豆的供货商资质和票据。整改措施:1、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 2、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规范经营管理。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并做好记录。

  3.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西社明红百货门市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原因如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八、稷山县西社冬民粮油店销售的生姜、香蕉、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西社冬民粮油店销售的抽检日期为2024年10月11日的3批次生姜、香蕉、豇豆,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豇豆噻虫嗪项目、香蕉噻虫嗪项目、生姜噻虫胺及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稷山县西社冬民粮油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生姜、香蕉、豇豆共购进25公斤,货值23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西社冬民粮油店在购进该批次生姜、香蕉、豇豆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保存相关资质票据。

  3.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西社冬民粮油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36元;

  (2)罚款2100元。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