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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稷山县社会福利中心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的征求意见公告

时间:2025-05-20           字体大小:【   中  小 】

  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规范养老收费行为,根据《山西省定价目录》和《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184号)精神,依据有关规定,参考周边县市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拟制定稷山县社会福利中心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收费标准

  (一)床位费:双人间800元/床·月。

  (二)护理费:一级护理(不能自理老人)1200元/人·月;二级护理(半自理老人)600元/人·月;三级护理(自理老人)80元/人·月。特级护理收费标准由社会福利中心与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双方协商确定。

  二、相关要求

  (一)“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减半收取;对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其收费标准按照《运城市民政局  运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运民发〔2024〕14号)精神执行。

  (二)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福利中心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社会福利中心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三)社会福利中心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或单位官方网站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电话、面谈、信函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5月19日—2025年5月26日

  联系地址:稷山县人民政府336房间

  邮    编:043200

  联 系 人:段成才  彭婷婷  张晓杰

  联系电话:0359-5522656

  邮    箱:jswjshoufeigu@126.com

   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5月14日

稷山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稷山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