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经营者风险提示函
时间:2025-06-11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县网络交易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促销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规范、健康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县网络交易经营者作出如下提示:
一、依法“亮照、亮证、亮规则”经营
网络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应当如实公示自我声明、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及时更新。
二、严禁不正当价格行为
网络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落实商品价格公示、明码标价等相关要求,禁止采取“先提价后打折”、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方式开展促销活动。
三、严禁不正常竞争行为
严禁虚构交易、刷单炒信、编造用户评价,禁止在经营活动中设定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禁止限制、排斥其他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
四、严禁网售禁限售商品
不得销售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商品: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和禁限售商品,以次充好商品、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涉“军”字号商品、“专供”“特供”商品、过度包装商品、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及长江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等,同时,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做好商品信息发布审核,违法违禁商品清查,及时下架或删除违法违规产品链接。
五、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设计、制作、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禁止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处方药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
六、规范直播带货行为
直播带货经营者要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以虚假宣称直播营销商品库存量、限量或者限时促销信息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冲动消费,不得经营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不得通过低俗引流、“卖惨”等方式进行营销。
七、遵守退货规定
依法落实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对法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显著标识并供消费者确认。
八、保护个人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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