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城市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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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1114102301289005557/2022-01889 | 发布时间 | 2022-12-06 | ||
发布机构 | 稷山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稷政办发〔2022〕52 号 |
《稷山县城市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稷山县城市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2年9月13日稷山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扩大)会议通过,自2022年11月18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订的背景
稷山县城市形象标识是稷山城市的形象代表,是城市的识别符号,展现了稷山厚重的文化底蕴,是对外宣传展示稷山形象的重要标志。为推广运用好稷山县城市形象标识,进一步规范稷山县城市形象标识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形象标识权利人的权益,我县研究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二条是《办法》的制订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明确稷山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为稷山县城市形象标识的管理部门。
第四至八条对稷山县城市形象标识的商业目的使用和非商业目的使用作出了界定。以非商业目的使用稷山县城市形象标识应向稷山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进行报备。以商业目的使用稷山县城市形象标识应向稷山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稷山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十条主要阐释稷山县城市形象标识的使用规范。
第十一条明确了稷山县城市形象标识著作权保护主体。
第十二条规定“稷山四宝”LOGO、“稷山四宝”吉祥物的使用管理参照《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如何报备或申请?
使用者可到稷山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县委203室)报备或申请使用稷山县城市形象标识,联系电话:0359-5568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