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稷山县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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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1114102301289005557/2024-00137 | 发布时间 | 2024-03-01 | ||
发布机构 | 稷山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近日,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稷山县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全县分布式光伏自2012年开始逐步开展,受光伏组件价格不断降低刺激,近年来,装机容量不断增加,市场存在诸多乱象。
一是政策依据不完善。随着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持续加快,相关分布式发展的政策却未完善,国家能源局2013年出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但至今未发布正式文件,分布式光伏依然在使用2013年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
二是项目管理混乱。随着分布式光伏的发展,其建设方式、投资模式已发生变化,但由于正式文件尚未出台,对其的管理要求分散在多份文件之中,即使是管理部门尚未全部弄清楚,外加随着行政审批职权的集中化,审管分离,因此分布式光伏在备案、管理、并网等多个方面均出现不同问题。
为认真践行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重要部署,促进全县分布式光伏安全有序规范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分布式光伏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稷山县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包括12个部分,分别是总则、基本规定、消纳要求、项目备案、项目报备、系统设计、接网设计、建设安装、工程验收、项目并网、运行维护、引用标准名录。
第一部分:总则
共4条,明确了制定本《管理办法》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并对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提出了“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等相协调、安全美观、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二部分:基本规定
共13条,明确了指分布式光伏及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概念。规定:分布式光伏应在国网稷山供电公司公布的可开放容量区域内安装,符合本区域分布式光伏规划布局;分布式光伏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25年;分布式光伏不应作为消防等各类应急电源;所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必须履行备案、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等程序;对于依托建筑物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建筑物应具有合法性,严禁依附违章建筑物建设;25年以上老旧小区、面临拆迁、废弃厂房或房屋、农村危房、高层楼宇等建筑屋顶不应安装分布式光伏;采用整村开发或连片开发、租用自然人屋顶的,按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办理。对于非群众自建的屋顶光伏项目,不得捆绑群众进行贷款;分布式光伏建设者应对其依托的建筑屋顶进行荷载分析和验算,应充分考虑防风、防震和安全承载等因素,满足屋顶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分布式光伏开发应避免远距离、跨区域、跨电压送电,以就近消纳、就地平衡为主,与开发区域内电网建设发展、用电负荷增长相协调;分布式光伏鼓励采用“整村开发、集中接入”的集约化开发模式,提高电网的接入能力。整村开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需要在所属乡镇政府指导下推进实施,要符合当地相关规划。
第三部分:消纳要求
共3条,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应在具有可开放容量区域内建设。规定:超出公用变电站、线路、台区设备承载能力的区域,国网稷山供电公司应加强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以保障本区域内分布式光伏有序接入;在满足供电安全及系统调峰的条件下,接入单条线路的电源总容量不应超过线路的允许容量。接入本级配电网的电源总容量不应超过上一级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以及上一级线路的允许容量;分布式光伏应就地就近消纳,避免向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反送电。
第四部分:项目备案
共4条,明确了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由国网稷山供电公司向县行政审批局代理集中备案,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由项目投资主体自行到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备案。规定: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前须履行项目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证明;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须对光伏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撤销备案;对租用他人屋顶等场所,以营利性质为目的的光伏发电项目,一律按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国网稷山供电公司不得以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名义代其登记、备案。
第五部分:项目报备
共4条,明确了项目报备的程序及需要提供的资料。规定:县能源局根据对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前材料审核情况出具确认意见,国网稷山供电公司根据县能源局的确认意见及并网其他必备条件完成电网接入消纳等后续程序;分布式光伏项目在未取得县能源局确认意见前不得并网。
第六部分:系统设计
共13条,明确了光伏方阵的设计应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的相关要求。规定: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系统的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分布式光伏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结合主体建筑实施。光伏组件和构件的金属外框应可靠接地,金属构件应与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联结,联结点不得少于两处;屋顶电缆敷设应采用电缆桥架或穿管保护,交流电缆和直流电缆应分开布置敷设;光伏组件的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和规模应根据建筑屋顶实际条件设计确定;逆变器允许的最大直流输入功率应不小于其对应的光伏方阵的实际最大直流输出功率,光伏方阵的最大功率工作电压变化范围应在逆变器的最大功率跟踪范围内;户外型逆变器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5要求,户内型逆变器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2X要求。
第七部分:接网设计
共3条,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单个并网点的接入电压等级要求。规定:8千瓦及以下可接入220伏;8千瓦~400千瓦可接入380伏;400千瓦~6000千瓦可接入10千伏;最终并网电压等级应根据电网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后确定。
第八部分:建设安装
共28条,明确了施工单位应具有的资质要求,施工人员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规定: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现场各阶段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道路畅通,确保消防措施落实,满足区域工程施工管理相关规定;施工过程中应保障屋顶业主和施工人员安全;施工单位应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关证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施工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持证上岗;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严禁借用、租用或伪造相关资质证书;光伏销售安装企业在本县范围内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
第九部分:工程验收
共3条,明确了资料审查的具体内容及现场验收的具体方法。规定:资料审查应包括施工单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网前单位工程验收报告(记录),并网前单位工程调试报告(记录),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产品的检测认证证书及产品技术参数(由国家批准的认证机构出具),低压配电箱柜、断路器、刀闸、电缆等低压电气设备CCC认证证书,升压变、高压开关柜、断路器、刀闸等高压电气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项目运行人员名单及专业资质证书(10KV及以上接入项目提供),光伏发电系统安装验收和调试报告;现场验收应包括现场检查设备外观及安全标识、现场测试并网开关失压脱扣功能和逆变器防孤岛功能、以及现场查验一次系统、二次系统、防雷接地、通用技术条件等。
第十部分:项目并网
共5条,明确了项目并网的具体要求。规定:拟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和维护单位,均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接入方式、装机容量和设备(装置)相关参数;建设单位要向国网稷山供电公司提出并网申请,并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提交并网必要的文件资料,未经同意项目不得擅自并网;并网后,国网稷山供电公司要对项目发电计量情况进行检查,余电上网项目应检查发电表计正向示数和上网表计反向示数是否正常。全额上网项目应检查表计反向电流示数和光伏逆变器功率示数是否对应。
第十一部分:运行维护
共9条,明确了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规定: 分布式光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保证其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的可靠运行;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应确保分布式光伏发电安全可靠运行,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电站的运行维护;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行管理单位要熟悉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及时准确向县能源局和国网稷山供电公司报告安全事故和设备重大故障情况,并记录、保存故障期间的有关送行信息,配合开展调查分析;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单位要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完好程度、性能和工况,及时发现并排除组件热斑、接点松脱、接触不良、螺栓松动、支架锈蚀、电线受潮、绝缘破裂等故障,维修或更换老化的线缆设备,强化直流拉弧检测,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分布式光伏应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全面维护,特殊气候条件(如台风、冰雹、高温等)前后应适当增加检查维护次数;分布式光伏不得私自调高逆变器出口电压,若不满足电压限制标准,按调度要求进行处理,必要时解网;严禁私自增加分布式光伏并网容量。
第十二部分:引用标准名录
明确了本《管理办法》引用的16个国家标准、规范、通知或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