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24-04-30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1114102301289005557/2024-01012 | 发布时间 | 2024-04-30 | ||
发布机构 | 稷山县财政局 | 文号 |
县直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部署要求,深化我县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效,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对于改善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和提升政府支出绩效的积极作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12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全局部署的一项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开展工作。
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必要性
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及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国家机关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情况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全县各部门(单位)应当深刻领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正确把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的具体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各地各部门不得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必须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为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规范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制定。省级各部门负责在全省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全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省级各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编制、调整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市、县两级部门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全县各部门(单位)如需增加服务目录,应当积极向上级部门反馈意见。
严格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全县各部门(单位)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原则,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同步编细编实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严禁“无预算购买”或“超预算购买”。对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经确认已安排预算的才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落实政府采购相关制度执行。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即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适用相应政府采购方式;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属于内控制度的管理范围,由主管部门内控制度规范管理。
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效率、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管控。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对象、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资金结算方式,购买方和承接方权力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同时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全县各部门(单位)在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时,原则上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样式。
有序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合规性
全县各部门(单位)要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措施,优化工作流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效。预算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在各个环节中应履行主体责任,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财政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试行登记备案管理,各部门(单位)应主动将“政府购买服务备案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运行监控报告”、“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自评报告”、“承接主体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送至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附件:1.政府购买服务备案表
2.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样式)
稷山县财政局
2024年4月30日